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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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