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各县(区)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难易程度分为第一类:盂县安监局,奖励基数2万元;第二类:平定县安监局、郊区安监局,奖励基数1万元。
2、奖惩兑现
(1)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奖励基数的100%兑现;对基本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各县(区)政府,按奖励基数的60%兑现;其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按总奖金额的20%兑现。
(2)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直有关部门,按奖励基数的100%兑现;对基本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直有关部门,按奖励基数的60%兑现;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总奖金额的15%兑现。
(3)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省营企业、市营重点非煤企业,按奖励基数的100%兑现;对基本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省营企业、市营重点非煤企业,按奖励基数的60%兑现;其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按总奖金额的15%兑现。
(4)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各县(区)安监局,按奖励基数的100%兑现;对基本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各县(区)安监局,按奖励基数的60%兑现;其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按总奖金额的30%兑现。
(5)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6)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工作目标或发生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上述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奖励基数的50%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按照《
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
(7)发生因私挖乱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奖励基数的20%进行处罚;发现不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查的,按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奖励基数的20%进行处罚。
(8)对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二)市煤炭工业局对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市营煤炭企业的奖惩办法。
1、单位分类及奖励基数
(1)根据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难易程度分为第一类:盂县煤炭工业局,奖励基数8万元;第二类:平定县煤炭工业局,郊区煤炭工业局,奖励基数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