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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取水水源

取水类型

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矿泉水、地热水)

自备水源

1.00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50

采矿排水

0.12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千瓦时)

0.01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0.005

其它自备水源

0.50



  注:1、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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