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阳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水资源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直接从阳泉市范围内的河道、泉口、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资源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007)266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代征(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资源费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