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  | 
| 听 证 | 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查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  | 
| 2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  | 
| 3 |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  | 
| 4 |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  | 
| 5 |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  | 
| 6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  | 
| 变 更 与 延 续 | 1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  | 
| 2 |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  | 
| 卷 宗 符 合 档 案 规 范 | 1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 2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3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 4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 5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 6 |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范不统一的扣1分。 |  | 
| 7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 备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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