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二条 全面检查、全面抽查案卷应制定案卷评查方案,报政府或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和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在制式文书上签字,由评查小组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却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评查人员,或拒绝检查案卷的,除按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记分标准、具体实施程序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评查前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阳泉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
  2、阳泉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
  3、阳泉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
  附件1:
  阳泉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
|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 申 请 与 受 理 | 1 |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  | 
| 3 |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书写不规范的扣5分。 |  | 
| 审 查 与 决 定 | 1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  | 
| 2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核查笔录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 3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  | 
| 4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 5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  | 
| 期 限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  | 
| 2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  | 
| 3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  | 
| 4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