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阳政通字〔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确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47个,其中: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36 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11 个。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23 个,其中: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1 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12 个,现予公布。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超越职权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举报电话:22932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此通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阳泉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阳泉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47个)
(一)县(区)人民政府(5个)
1、平定县人民政府
2、盂县人民政府
3、郊区人民政府
4、城区人民政府
5、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1个)
1、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阳泉市经济委员会
3、阳泉市教育局
4、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5、阳泉市公安局
6、阳泉市民政局
7、阳泉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