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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

  (二十)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违反程序者,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法者,可作出训诫或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要以“八查八看”为重点,即:查大局意识,看服务大局的观念牢不牢、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是否增强;查服务态度,看工作人员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是否克服;查工作质量,看办事效率是否提高,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查法纪观念,看政令是否畅通,“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查承诺事项,看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是否全部兑现;查制度建设,看建立的服务承诺制、岗位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跟踪服务制、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等一系列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查审批事项,看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查行政性收费项目,看有无乱收费行为,扎实开展活动,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专门职权监督部门和层级监督机构的作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质量等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做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定期进行考评,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监察机关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要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查实处理。

  (二十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形成行政监督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应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外,还应移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推动效能监察工作目标的实现,并强化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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