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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黄河三角洲草场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黄河三角洲草场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5〕10号)


有关市、县畜牧局:
  黄河三角洲天然草场法律上也称草原或草地,它是我国重要的草场资源,具有独特的草场群落和生态景观,对维护该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绿色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对黄河三角洲草场的保护建设非常重视,省政府于1994年批准设立“黄河三角洲重点草场防火区”(鲁政函〔1994〕55号)。农业部将黄河三角洲草原纳入国家草原重点防火区(农草防办函〔2005〕号)。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该区草场保护建设的力度,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省是农区,长期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草场保护建设也面临严峻的形势。草场权属不清,甚至乱垦、非法占有或征用等人为破坏草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脆弱的黄河三角洲草地生态环境,促进我省草地畜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管理权、搞活使用权。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相衔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尽快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场范围,确认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要依法确认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草场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严禁随意变更承包草场的权属和用途。
  二、加强对征占草场的审核工作。草场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在草场上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照《草原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草场的,要严格按照《草原法》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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