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5、变更生产地址的,按核(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
  6、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如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相同,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认可后直接上报农业部;若增项产品与获证产品工艺不同的,按核(换)发许可证工作程序办理。
  二、受理
  7、省畜牧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送交人、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等。
  8、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评审
  9、省畜牧办公室组织由3-5人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由饲料管理部门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10、经书面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合格的,书面正式通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也可事先电话通知)。
  11、企业接到实地考察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考察时:(1)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2)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必要时做运行检查;(3)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证工作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4)有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原件)。
  12、实地考察由评审组长主持。
  召开首次会议,宣读实地考察书面通知书、工作纪律、人员分工、工作程序。企业负责人简单汇报企业情况;
  现场查看厂区布局、车间和场地、生产工艺和设备、原料库(包括小料库、药品库)、成品库、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备、现场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
  查阅人员资格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对产品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还要查阅有关环保、安全证明文件;
  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必要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13、评审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先内部沟通,形成初步意见。然后将初步评审意见和存在的不符合项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14、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合格的,填写审核表,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
  经评审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项整改意见。不符合项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后,凭书面材料能证明合格的,由企业向省畜牧办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省畜牧办不再派人现场验证;不符合项通过整改,仅凭书面材料证明不能确认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合格后,企业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畜牧办公室派人现场验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