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5〕8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评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规范我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换)发工作,我办制定了《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凡涉及我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报
1、 申请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替代;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工艺制图符号标准绘制,不得用方框图替代;
(4)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产品工艺,还需提供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3、到期换证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申请。
4、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和生产许可证原件,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的,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市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