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和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即:
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2
| 《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3
|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4
|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5
| 《IS0-9001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6
| 书面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 各1件
|
2.受理申请。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