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各处室、系统各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文件起草过程中、发布之前,送委政策法规处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发现有问题的,委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向委领导及有关处室、单位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条 委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委政策法规处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本委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本委文件形式发布。委政策法规处在15日内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