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委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促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本委依法行政考核目标。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提交情况;
(二)按规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被审查情况;
(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布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清理的情况。
第五条 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委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