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添加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而在饲料标签中未标注的或标注超量的;
7.经营无进口登记许可证、登记证过期以及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饲料(包括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8.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9.已获证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检查重点
1.无证、无号的以及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证号的;
2.标签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
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中的关键项和重要项不符合要求的;
4.日常监督管理中有投诉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3月份各市布置企业自查,各市进行检查,具体方法步骤各市自己确定。
第二阶段:4-5月份,一是省里分组进行监督抽查,二是省组织人员配合农业部检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专门检查。
第三阶段:6月份,总结处理。
在各市总结处理的基础上,省畜牧办汇总各地检查情况和全省监督抽检情况,对整个大检查活动作出总结,并适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爆光。
五、具体要求
1.加强大检查活动的领导。各市畜牧局(办)主要领导要重视,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具体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各地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反映。
2.各地要精心组织,抓紧布置,真正抓出成效。要根据省里部署和查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充分运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手段,突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3.各地要加强对饲料执法大检查的指导,提高执法水平。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农业系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从促进发展、对事业高度负责的高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