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人大、政协和公众监督系统。以“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为窗口,畅通党政机关民意沟通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和投诉。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建议管理系统和政协委员提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等工作的实时监督。
六、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提高电子政务使用效益
(十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围绕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遵循依法公开原则,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拓宽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和要求,确保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十三)建设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平台。优先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四大基础数据库。积极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环境资源、应急指挥、数字城管、社会信用、公共卫生信息、企业基础信息、文化信息资源等数据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各区、县(市)要加快建立本级党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要明确界定各层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整理、更新、维护和归档权责,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十四)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遵循“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调确认”的原则,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按需共享。建设党政机关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政务信息交换共享业务协同机制,开展信息资源的汇聚整理和综合处理,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部门工作运转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信息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依照履行职能所需,提出政务信息共享需求,掌握该政务信息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给予响应。综合考虑保密级别、需求程度、共享服务能力等因素,将政务信息分为强制共享类、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列入强制共享类的必须无条件、无偿提供给所需地区、部门和单位共享,列入条件共享类的可按设定条件提供给指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共享,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共享责任,保障市、区县(市)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