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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大劳发[2005]7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民老年后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社会经济、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我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基金运营和业务监督指导;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组织推进。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筹纳入本地区劳动保障工作之中,做到有规划、有要求、重检查、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管理责任,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经办机构稳定,人员队伍稳定。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界定,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协调发展
  要正确处理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者之间的关系。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界定。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范围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农村居民(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职工,村民、村干部,聘用干部,民办教师,计划生育干部,残疾人,义务兵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允许在政策外随意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违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大龄农转居人员,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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