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苏环然〔2006〕2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目前,我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40个,总面积851465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8.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地市级自然保护区1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7个。 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许多典型的和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为拯救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与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区批建数量多、级别低,批建程序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不清,开发与保护的矛盾突出,资金投入不足等等。为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出自然生态保护的作用,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十一五”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整顿的要求和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环保大会提出的对自然保护区必须进行强制性保护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发至各自然保护区,并认真组织落实。
一、规范批建程序。我省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目前均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建,由于批建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也引发了很多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根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我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凡批建程序不规范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尽快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根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我厅制定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详见附件一)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详见附件二),请在申报工作中严格遵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