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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4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环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等情况申报审核工作。
  1、对于发电机组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其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特别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销售等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购买脱硫剂、销售处置脱硫副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等复印件及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报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2、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结合环境监管情况,对电力企业排污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其中对于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经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申报表》、《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和《入炉煤质月报表》等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准确核定脱硫设施投运率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1、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省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16号)、《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和《关于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脱硫设施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销售等情况的监管,建立定期监察和突击抽查制度,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电力企业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及时掌握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和二氧化硫排放动态,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的准确核定,确保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准确核定和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2、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指标和运行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实现与环保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联网。对于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告知地方环境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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