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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二)检测项目
  生长育肥猪饲料:地西泮、莱克多巴胺。
  禽饲料:喹乙醇
  水产饲料:喹乙醇
  (三)检测方法
  莱克多巴胺:DB33/T539-2005。
  地西泮NY/T934-2005。
  喹乙醇GB/T8381.7-2005。
  (四)判定原则
  莱克多巴胺、地西泮、喹乙醇超过检出限量即为不合格。
  五、抽检规范
  (一)抽样要求
  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养殖场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实际状况。
  (二)抽样方法
  按照《饲料采样》(GB/T 14699.1-2005)进行。
  (三)异议处理
  省饲料监察所要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在经营单位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生产企业。被抽查企业(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饲料监察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检验结果。省饲料监察所收到企业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10日之内做出书面答复。
  (四)总结报告及上报时间
  省饲料监察所应在检验异议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总结报告报省畜牧办。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包括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等。
  2.当地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
  3.1 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养殖环节检测结果比较;
  3.2 与历年监测结果的比较。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措施和建议。
  六、抽检结果的处理
  1.对检查、核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2.对抽样检验结果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在《齐鲁牧业报》、《饲料与养殖》、《农村大众》《山东科技报》和山东畜牧兽医网上登载,公开曝光,并视情组织追踪报告。
  3.对检查、核查和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责成市、县饲料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管理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七、工作纪律
  1.参加全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不徇私情,对被检查、核查、抽样的企业名单要严格保密。如有违犯,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2.参加全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科学、公正地组织检查、核查、抽样及检测工作,如实上报检查、核查和抽样检测结果。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检查、核查和抽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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