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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三)隐患型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2.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3.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4.两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数量的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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