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统筹安排。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对公共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农村卫生人员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突出公共卫生知识技能训练使其尽快掌握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技能,保证服务质量;二是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率及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三是改变专业公共卫生的工作模式,要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全面掌握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使城乡居民享有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项目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地要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承担的职责,注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五)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市级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县 (市、区)二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评价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公共服务行政问责。要根据公共卫生资源的投入产出情况,研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项目实施,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同时还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考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政府对辖区的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
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部署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影响城乡居民及特定人群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妇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领导,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制定本地实施意见和具体项目执行方案,落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并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上级补助的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本级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人口计生服务网络,提高计生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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