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草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明确提出该草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参加表决的委员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参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认定)。
第二十二条 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审定草品种的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
委员的回避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审定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草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并颁发草品种良种证书,并报省畜牧办公室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草品种同时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经由省畜牧办公室予以公告的草品种,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并在1月之内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由省畜牧办公室做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草品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七条 草品种的编号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草品种类别代码、年份和顺序编号等三部分组成,其中顺序编号为三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