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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一)《山东省主要草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草种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1式10份);
  (二)草品种选育、引种报告,内容包括:草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草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草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1式10份);
  (三)草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四)品种的生产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安排,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667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关区域试验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齐全。
  (五)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各种材料外,须附光盘或软盘,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邮寄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六)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十六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品种审定费。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草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草品种,可以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具体要求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受理的审定申请,交由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参会委员不少于9人。初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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