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牧草、草坪和草本花卉、中草药草种共3个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草品种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八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草品种,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品种特性明显,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的品种;
(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三)生产性能优良或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的草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五)具有适宜的名称。
第十一条 在山东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山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草种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草品种,可以直接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60日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草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