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5号)
各市畜牧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草种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主要草品种审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新品种,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草品种审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草品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中草药开发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或者繁殖材料。
第二章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设立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草品种的审(认)定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草品种的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草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草品种良种证书,并提请省畜牧办公室予以公告;认定生产上急需的主要草品种;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和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六条 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