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8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上述企业年度备案的规定,我办将组织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进行2005、2006年度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组织辖区内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填写年度备案报表,填写上年度情况。(见附件,备案表可从山东畜牧网www.sdxm.gov.cn/网上政务/表格下载栏下载)。要求企业如实、规范填写,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本(Word格式软盘)一起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报各市。
二、各市要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表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或到现场检查,审核完后对本市年度备案表进行汇总,并签署“情况属实或情况说明”意见,连同企业的年度备案表和电子版本于3月底以前报省畜牧办饲料处。(Email:slcww@sdxm.gov.cn)。
三、各市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连续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的,经督促拒不改正的;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其名单报我办,并收缴其生产许可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我办审核后,将报请农业部批准或我办予以注销。在备案检查当中发现有其它违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省里将结合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对获得生产许可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生产条件变化较大的企业和有投诉反应存在问题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