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Ⅳ级草场火灾响应
发生Ⅳ级草场火灾,由省草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启动Ⅳ级草场火灾响应程序。
(1)省草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气象部门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Ⅴ级草场火灾响应
Ⅴ级草原火灾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草场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离县以上行政边界或边境距离、沿边境或边界蔓延长度)、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Ⅰ、Ⅱ、Ⅲ、Ⅳ级草场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草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草场防火指挥部对接到Ⅰ、Ⅱ、Ⅲ级草场火灾报告,立即起草《草场火灾摘报》,4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
4.4 通讯
省草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草场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省畜牧办各部门及领导的联系方式。
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必要时,省草场防火指挥部设立草场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 前线指挥
草场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场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场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需要派遣部队参与扑火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