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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草场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草场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6号)


各市畜牧局(办):
  根据《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农牧发[2004]24号)、农业部《关于对<关于申请将山东省黄河三角洲重点草原纳入农业部重点防火区的请示>的批复》(农草防办函[2005]1号)、《省政府关于设立黄河三角洲重点草场防火区的批复》(鲁政函[1994]55号)、《省政府关于设立滨北重点草场防火区的批复》(鲁政发[2006]139号)要求,省畜牧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草场火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山东省草场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场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场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场资源,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草场火灾的扑救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草场防火主管部门应协调本级财政、公安、民政、交通、气象、邮电、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场火灾的各项工作。
  1.2.2 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加强草场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渠道畅通。
  1.2.3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强化防火队伍培训,增强草场扑火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农牧发[2004]24号)、《农业部关于对<关于申请将山东省黄河三角洲重点草原纳入农业部重点防火区的请示>的批复》(农草防办函[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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