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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草种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清选机械、分装机械、封口机械等,需要去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五)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培养箱、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体视显微镜、显微镜、冰箱等;
  (六)具有贮藏保管设施。
  二、受理条件
  (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种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4.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草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6.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申请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申请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畜牧办公室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预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预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审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

  附件3:
  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草种生审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法 定

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生产地点

 

草种种类及品种名称

 

草种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草种晒场

平方米

检验技术人员

专业生产

人  员

草种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台(套)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台(套)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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