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草种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清选机械、分装机械、封口机械等,需要去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五)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培养箱、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体视显微镜、显微镜、冰箱等;
(六)具有贮藏保管设施。
二、受理条件
(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种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4.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草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6.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申请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申请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畜牧办公室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预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预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审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
附件3:
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草种生审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 法 定
代表人
| |
住 所
|
|
电 话
|
| 邮 编
| |
申
请
项
目
| 生产地点
|
|
草种种类及品种名称
|
|
草种生产条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草种晒场
| 平方米
|
检验技术人员
| 人
| 专业生产
人 员
| 人
|
草种检验室
| 平方米
| 检验仪器
| 台(套)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烘干设备
| 台(套)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