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6.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7.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品种特性介绍;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10.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草种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地点、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审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附件2: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是否具备办理草种经营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