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3.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A)
5.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B)
6.山东省草种质量检验员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理生产草种的资格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备生产隔离条件。异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0米以上;同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米以上;
(四)草种生产和检验的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五)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筛选、检验设施,主要包括杂草种子测定仪、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箱、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冰箱、种子收获机、清选机(精选)、封口机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二、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