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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3.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4.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A)
  5.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B)
  6.山东省草种质量检验员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理生产草种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备生产隔离条件。异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0米以上;同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米以上;
  (四)草种生产和检验的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五)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筛选、检验设施,主要包括杂草种子测定仪、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箱、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冰箱、种子收获机、清选机(精选)、封口机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二、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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