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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在实地考查过程中,如果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三个方面发现重大缺陷的,终止本次评审,并通知企业(附件7)。
  15.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宣读评审结果、双方签字。
  16.评审组长将《实地考查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6)交企业,由企业填好后直接寄省畜牧办公室。
  17.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将评审情况向省畜牧办公室汇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表、实地考查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交省畜牧办公室饲料处。
  四、证书公布和发放
  18.省畜牧办公室收到评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项审批工作会议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可以直接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交与申请人或申请企业,企业也可以派员持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畜牧办公室领取。
  20.省畜牧办公室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五、实施日期
  21.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受理通知书
  2.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受理登记表
  3.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地考查预备通知书
  4.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地考查通知书
  5.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地考查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
  6.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地考查工作反馈意见表
  7.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不合格事项通知书

  附件1:
山东省设立饲料生产企业
受理 通 知 书

                
  根据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我办委托       对你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1.材料接受日期:    日。
  2.受理时间:    日。
  3.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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