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1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73号令)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规范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核发工作,我办制定了《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办颁布的《
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2号)和《
山东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鲁牧饲字〔200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凡涉及我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审查工作,均按此程序进行。
一、申报
1.省内饲料生产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必须向省畜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畜牧办公室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材料的接受、受理和形式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