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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四)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的。异议登记失效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未按要求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直接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注销或失效后,原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约定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预查封土地权利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证件等,办理查封登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或预查封的,土地登记机构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或预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五十条 在处置查封土地时,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已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登记失效,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注销查封登记。

  第五十一条 土地权利证书严重污损、毁坏或记事栏记载已满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土地登记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15 天后,持刊登声明、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等,向原土地登记机构提出补证申请。

  土地登记机构受理换证、补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补证登记应予以公告,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予以换发或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换(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上应当注明“换(补)发”字样和原土地证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土地登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申请人,并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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