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继承殡葬行为中蕴含的优良文化传统,积极推行既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精神需求,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节俭办丧事、文明办丧事,打破特业垄断,打造“公开透明、有序竞争、节俭理性”的殡葬消费环境,减轻群众负担,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以高水平的殡葬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维护殡葬行业文明有序的运营秩序是政府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行业准入,制订相关规范,消除特业垄断,推动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
――市场化原则。逐步放开除基本项目之外的殡葬服务和商品市场,打造规范、有序、多元的市场竞争新秩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
――公益化原则。要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项目的公益化服务,推行政府限价,适度进行补贴,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水平。
――因贫施救原则。建立针对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体系,对城区低保困难群众,采取政府购买基本殡葬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的丧葬负担。
(二)总体目标
通过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水平,强化殡葬工作机构的服务职能,切实解决殡葬管理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问题;通过规范基本服务,放开市场化经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诱导消费和非法经营问题;通过建立殡葬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保障问题;通过规范墓地管理,推行骨灰生态化处理方式,切实解决殡葬行业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通过宣传教育,切实解决广大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办丧事的观念问题。以政府强有力的管理,以行业高水平的服务打造“有长春特色、人民群众满意”的殡葬服务业。
二、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工作的措施
要继续执行《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抛撒殡葬祭奠物品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