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5]34号)
各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和省畜牧办的有关要求,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073站自1998年起,开始对全省的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到目前为止已对11146名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进行了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双项合格数8463名,合格率为76%。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准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疫病防治和防疫检疫队伍。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手段,不仅可以促进这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切实搞好检疫、疫病防治工作,而且对于促进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严格实行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就业准入制度
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素质,加强畜产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劳〔2000〕12号文)。同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鲁牧人字〔2003〕10号文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明确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检疫两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鉴定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半年之内对其进行培训,经培训后考核鉴定仍未合格者,取消其从事该职业的资格。各地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检疫部门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和省畜牧办的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抓紧组织进行培训、申请考核鉴定,对已从事上述两个职业的在岗人员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通过鉴定并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从事相关职业。年底省里将组织进行核查,严禁未获得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