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审,并于周年中间日期进行动态评估。
对于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四条 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一)Ⅰ级作业单位:
1、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2、可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相关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采用书面申报的,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3、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抵各海事机构辖区作业次数10%,但不低于5%。
(二)Ⅱ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20%,但不低于15%。
(三)Ⅲ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30%,但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未办理分级监管作业单位监督管理措施:
(一)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二)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各海事处按照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对接收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缺陷记分标准》(附件2-5)实施扣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和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实施船舶残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制度,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核查表》(附件2-6)并签字确认,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