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明》的作业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3月5日至10日向主管机关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2-4)及《备案证明》,宁波海事局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维持《备案证明》有效性,并进行年审签注。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监管等级评定及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已备案的作业单位宁波海事局将实行监管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管,监管等级分为Ⅰ、Ⅱ、Ⅲ三级。
第十一条 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包括: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以下简称标准);
(二)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三)评定周期内现场检查(安检)情况;
(四)评定周期内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五)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等级评定标准:
Ⅰ级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至少一艘适于开展船舶残油清除作业的一级油船,船舶安装AIS系统,且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配备能够应对一般等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一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2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Ⅱ级单位:配备至少一艘适于开展船舶残油清除作业的船舶,且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配备能够应对小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二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3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Ⅲ级单位:拥有适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设施;配备能够应对小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发生一起及以下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三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4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宁波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管等级评定具体标准,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