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
关于实施供油船舶信用分级监管的补充通知》(甬海船舶[2006]41号)废止。
附件1-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1-2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略)
附件1-3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略)
附件1-4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略)
附件1-5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略)
附件1-6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略)
附件1-7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略)
附件2:
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实施分级监管。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优先办理申报手续等便利措施。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 宁波海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受理分级监管申请,评定监管等级。各海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