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 宁波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宁波海事局所辖各海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所属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实施分级监管。
(一)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油品供应渠道,或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具有用于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油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
3、每艘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安装AIS系统,排污设备应进行铅封,船上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
5、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当具有与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油污保险。
(四)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1-1);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船舶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五)码头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六)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单位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汇总概况表(见附件1-2)及相应证书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