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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行包物品重量折算收费表

序号

计费重量(千克)

行包物品票价占原旅客

票价比例(%)

1

10(含)

免费

2

10.50-50

50

3

50.50-100

100

4

100.50-150

150

5

150.50-200

200

6

200.50-250

250

7

250.50-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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