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民族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四)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宗教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