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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所属单位、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组织行业性审计及审计调查。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交通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
  (三)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计制度。对已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当年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交通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不再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下级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
  1、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1)对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对厅直管项目进行审计。
  (3)对有部、省投资的高速公路大中修项目进行审计。
  (4)对部、省全额投资(含贷款)或部分投资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5)对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指导。
  2、全省交通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除国家审计机关和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下属单位和部门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进行监督指导。
  (四)各单位和部门对审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以自己组织力量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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