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根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评定的伤残等级和残者年龄,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的时间,应从最终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20年,但是,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者一人有两处以上伤残,按最高伤残等级计算,并适当考虑其他伤残情况确定赔偿费用。但最高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1倍。
30、 残疾用具费的赔偿应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需要补偿同一类型功能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且一般应以国产的为限。具体计算时,应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
31、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32、 死亡裣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但死者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处理。
33、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8周岁的抚养到18周岁;对因残病等不可能有劳动能力的不满18周岁的人和虽满18周岁,却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年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按事故的死亡者,伤残者应承担的抚养数额确定抚养费的赔偿费。
被扶养人虽年满18周岁因暂时没有职业而事故的死亡者、伤残者抚养的,共抚养费的赔偿期限计算5年。
34、 交通费,即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就医、配制残疾用具,以及参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用的车船费。其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5、 住宿费,即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6、 参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或者当事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不含3人)的,费用自理。在3人以内,其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7条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