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
25、 医疗主要应当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作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人民法院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继续治疗费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
治疗医院一般应为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如需紧急援救,也可以到其他就近医疗单位进行治疗。需转院治疗,应有原经治医院证明。
借助机械的、电子的、光学的、核能的医疗检查设备,对伤处、病理组织等进行检测化验的,必须由治疗医生建议。需要住院的,必须有医院证明。伤情已痊愈,医院通知出院的,应按通知日期出院,未按通知日期出院所导致的费用应由伤者自己承担。
医药费应当是医生认为治疗创作所必须使用的药品费用。非经治疗单位同意,伤者自购的药品和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疾病的药品费用应由伤者自己承担。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虽然没有诊断证明,但治疗医院证明当事人所持的医疗费单据确是其出具,且经人民法院审查也认为合理的,也应予赔偿。
对继续治疗费用,应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计算时应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并考虑有关专家的建议。
26、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一般应根据伤者单位在伤者治疗及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实际减少固定收入的证明,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固定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的该地上一年度国营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即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的日期,一般应以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等为依据。
如需继续治疗,因继续治疗误工而致收入减少的,应参照上述原则予以酌情考虑。
27、交通事故的伤者、残者、死亡者生前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必须的住院期间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28、 护理费的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或死亡者的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护理人员收入低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按无收收入对待。
是否需要护理,一般应以医院建议为准。护理人数一般应为1至3人,伤情严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可有2至4名护理人员。医院要求增加护理人员或伤情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护理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