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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且机动车一方对造成损害又无过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查明双方均无过错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民事责任。
  2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还价公平地分担民事责任。
  22、 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推定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 关于赔偿原则及范围
  23、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原则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
  (2) 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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