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当事人的确认
7、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姝、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同等起诉。
8、 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
9、 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共同被告。
10、 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11、 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
12、 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确认被告。
13、 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14、 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一般应以偷开者为被告。
15、 交易车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原车辆所有人和购买人为共同被告。如车辆交易行为不合法,不论车辆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均应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
车辆转卖多次均不合法的,以车辆原所有人、第一次买主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买主为共同被告。
16、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应当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应当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17、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体或合伙,如应当将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仍应以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但该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追偿。
18、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挂在国营或集体单位名下,或自己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把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9、 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及伤残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及赔偿的依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人民法院所查实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