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高法[1997]78号)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
1、 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6、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皮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