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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修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2005年0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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